气瓶检验单位资格许可登记办理流程
导语 气瓶检验单位资格许可登记办理流程
气瓶检验单位资格许可
一、事项
气瓶检验单位资格许可
二、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三、条件
申请特种检验检测资格核准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除外),
(二)有与气瓶定期检验相适应的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任职资格,检验员、技术负责人均应持有气瓶检验员证;
(三)有与气瓶检验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气瓶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认真执行;
(六)能够保证检验检测质量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的条件及其允许从事的项目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气瓶检验站的受理、审批,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五、程序
气瓶检验单位的核准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气瓶检验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的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审核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返回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由窗口送达申请人。
(四)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经批准受理的申请资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 审批、发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国家局批准核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移送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由窗口送达申请人。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六、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二十日内不能完成审查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一)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十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
(三)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接到鉴定评审约请后五日内作出安排,在三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的三十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四)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报国家局批准核发许可证。
(五)申请单位接到试生产通知后,一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七、收费标准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03]37号)。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 资格许可申请书;
(二)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人员资格复印件;
(四) 检验质量保证手册;
(五)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