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限行通知最新(持续更新)

导语 7时30分至13时30分,稷山城区振兴路、康复街、劳动路实施机动车限时单向通行。

  关于在城区振兴路、康复街、劳动路实施机动车限时单向通行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区道路通行效率,有效缓解振兴路、康复街、劳动路交通拥堵现象,结合辖区道路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决定在上述路段实施机动车限时单向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时单向通行时间:

  7时30分至13时30分。

  二、限时单向通行路段及注意事项:

  1、稷峰街与振兴路交叉口至振兴路与康复街交叉口;

  2、振兴路与康复街交叉口至康复街与劳动路交叉口;

  3、康复街与劳动路交叉口至劳动路与稷峰街交叉口;

  4、严禁在上述路段内违法停车(临时上下车除外);

  5、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军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外,均应遵守限时单向通行规定。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利用电子警察和现场执法、群众举报等方式进行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之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2年7月10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告

  稷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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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县城区域第五轮核酸检测期间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

  根据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安排,4月25日(星期一)上午8时至12时,在县城区域开展第五轮核酸检测,期间将实行临时交通管制,除应急救援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禁止出入县城,请广大市民合理规划好出行路线。

  管控路段:

  丰喜路以东、运稷路以西、铁路沿线以南、稷南大街以北。

  稷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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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重新调整稷山县中心城区机动车限行的通告

  为进一步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为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创造更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稷山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调整稷山县中心城区机动车限行要求的函》和《稷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决定在继续实行原有的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基础上,同时对周六、周日也实施单双号限行交通管制。现将调整后的有关交通管制事项通告如下:一、限行时间本次重新调整后的机动车限行时间为2021年12月10日0时至2021年12月31日24时。期间每日7时至22时实施单双号限行。在原有单双号限行基础上,同时对周六、周日开始实施单双号限行。

  二、限行区域(保持不变)丰喜路(不含)以东,铁路沿线(含)以南,运稷路(不含)以西,稷南大街(不含)以北。

  三、限行措施(一)单双号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单号的(1、3、5、7、9)在单日通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双号的(2、4、6、8、0)在双日通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含非本市车辆和临时号牌)。(二)对重型柴油货车严禁进入限行范围,实施引导绕行措施。(三)在交通限行管制措施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特别是对进入稷山县中心城区的建筑垃圾车、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大货车、冒黑烟车和老旧车等重污染车辆实施严查严管。(四)外省、市及其他各县、市机动车辆进入稷山县中心城区,一律执行机动车限行交通管制措施。

  四、以下机动车不受限行管理(一)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特种勤务车、工程抢险救援车;(二)公交车、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交通运输部门备案通过的,不包含燃油网约车)及快捷货运出租汽车、9座以上(不含9座)的大中型公路客运及旅游客车等客车、公安交警部门核定的校车;(三)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邮政(含报刊发行)车及在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核发专用备案标识的快递运送车辆和喷涂专用标识的环卫、园林、热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保险查勘、新闻采访、医疗废物转运车、殡葬专用车、道路清障专用车。(四)悬挂新能源绿色专用号牌及尾号为英文字母X的小型汽车;(五)符合城市管理规定的二、三轮摩托车和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六)整车运送瓜果蔬菜、水产品、活体禽畜、新鲜肉蛋奶等鲜活农产品车辆,须根据柴油货车联合执法部门的管控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婚丧嫁娶用车,须提前2个工作日到公安交警部门备案。

  五、对违反限行规定的处罚所有机动车辆要严格遵守以上限行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车辆将通过电子监控拍照记录和民警现场查处,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特此通告

  稷山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10日

  关于在稷山县中心城区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为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创造更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稷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稷山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的通知》要求,决定实行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机动车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

  本次启动机动车限行时间为2021年11月29日0时至2021年12月31日24时,每日7时至22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

  二、限行区域

  丰喜路(不含)以东,铁路沿线(含)以南,运稷路(不含)以西,稷南大街(不含)以北。

  三、限行措施

  (一)单双号限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单号的(1、3、5、7、9)在单日通行;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双号的(2、4、6、8、0)在双日通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含非本市车辆和临时号牌)。

  (二)对重型柴油货车严禁进入限行范围,实施引导绕行措施。

  (三)在交通限行管制措施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特别是对进入中心城区的建筑垃圾车、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大货车、冒黑烟车和老旧车等重污染车辆实施严查严管。

  (四)外省、市及其他各县、市机动车辆进入稷山县中心城区,一律执行机动车限行交通管制措施。

  四、以下机动车不受限行管理

  (一)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特种勤务车、工程抢险救援车。

  (二)公交车、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交通运输部门备案通过的网约出租车)及快捷货运出租汽车、9座以上(不含9座)的大中型公路客运及旅游客车等客车、公安交警部门核定的校车。

  (三)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邮政(含报刊发行)车及在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核发专用备案标识的快递运送车辆和喷涂专用标识的环卫、园林、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保险查勘、新闻采访、医疗废物转运车、殡葬专用车、道路清障专用车。

  (四)悬挂新能源绿色专用号牌及尾号为英文字母X的小型汽车。

  (五)符合城市管理规定的二、三轮摩托车和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

  (六)整车运送瓜果蔬菜、水产品、活体禽畜、新鲜肉蛋奶等鲜活农产品车辆,须根据柴油货车联合执法部门的管控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婚丧嫁娶用车,须提前2个工作日到公安交警部门备案。

  五、对违反限行规定的处罚

  所有机动车辆要严格遵守限行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车辆将通过电子监控拍照记录和民警现场查处等方式,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稷山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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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稷山县中心城区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为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创造更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

  本次启动机动车限行时间为2021年11月25日0时至2021年12月31日24时,每日7时至22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

  二、限行区域

  丰喜路(不含)以东,铁路沿线(含)以南,运稷路(不含)以西,稷南大街(不含)以北。

  三、限行措施

  (一)每日对机动车号牌尾号两个号码限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含非本县车辆和临时号牌)。

  尾号1和6,周一限制通行;

  尾号2和7,周二限制通行;

  尾号3和8,周三限制通行;

  尾号4和9,周四限制通行;

  尾号5和0,周五限制通行。

  (二)对重型柴油货车严禁进入限行范围,实施引导绕行措施。

  (三)在交通限行管制措施期间,除执行本《通告》规定外,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特别是对进入中心城区的建筑垃圾车、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大货车、冒黑烟车和老旧车等重污染车辆实施严查严管。

  (四)外省、市及其他各县、市机动车辆进入稷山县中心城区,一律执行机动车限行交通管制措施。

  四、以下机动车不受限行管理

  (一)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特种勤务车、工程抢险救援车。

  (二)公交车、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交通运输部门备案通过的网约出租车)及快捷货运出租汽车、9座以上(不含9座)的大中型公路客运及旅游客车等客车、公安交警部门核定的校车。

  (三)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邮政(含报刊发行)车及在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核发专用备案标识的快递运送车辆和喷涂专用标识的环卫、园林、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保险查勘、新闻采访、医疗废物转运车、殡葬专用车、道路清障专用车。

  (四)悬挂新能源绿色专用号牌及尾号为英文字母X的小型汽车。

  (五)符合城市管理规定的二、三轮摩托车和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

  (六)整车运送瓜果蔬菜、水产品、活体禽畜、新鲜肉蛋奶等鲜活农产品车辆,须根据柴油货车联合执法部门的管控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婚丧嫁娶用车,须提前2个工作日到公安交警部门备案。

  五、对违反限行规定的处罚

  所有机动车辆要严格遵守限行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车辆将通过电子监控拍照记录和民警现场查处等方式,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稷山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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